实际上这个问题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下,一是单位可不可以用现金发放工资,二是发放了以后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等可以采用现金支付方式,上述文件虽然老了点,1988年国务院下发的行政法规文件,但仍然是有效的。
但随着近些年银行代发工资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普及,用现金支付工资已属于非主流方式。我们实务中发现为一些临时短期用工方式的闵行企业还有用现金支付的情况,同时也发现个别人有私设小金库的需求,把单位非固定发放的补贴或临时奖金要求单位用现金支付。如某股份制运输闵行企业为司机发放的安全里程奖金,司机就要求单独用现金支付。另外还有可能闵行企业发生的不合规虚构工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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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规只是强调工资薪金要在税前扣除必须要实际支付,另据其他法规定规定支付的时间可放宽到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税局并没有对支付方式作出强制性规定,同时也包括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
第三: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情况,有特殊规定的要从其规定。
1、闵行企业要特别注意,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要想实现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你就不能用现金支付了,这个在税收文件中作了特殊规定。如果采用现金支付就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了,如果加计扣除存在被调增补税的风险。
2、虚构工资,增加成本,往往用现金支付,这个也是税局稽查的关注点。
3、农民工工资支付按规定要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办理工资卡,委托银行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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