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税“零申报”可正常开具纳税记录
问: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那么,如果个税“零申报”,实际没有缴纳税款,能否正常开具《纳税记录》?
答:可以正常开具《纳税记录》。

二、增值税“零申报“记录可能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问:我的公司去年全年增值税有过“零申报”记录,是否影响公司去年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答: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依据纳税信用评价政策,因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当年不得评定为纳税信用A级。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此外,增值税纳税人按季申报的,视同连续3个月。
三、免税申报不能用“零申报”代替
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期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可以直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填列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对照报表填写说明,在申报表四、免税栏次如实填列实际免税额,而不能简单用“0”代替。
四、申报数字为零不能免除纳税人纳税申报义务
问:企业当期申报数字为零,是否无需申报?
答: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企业无论当期纳税申报表有无数字,都应当履行按期纳税申报义务。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安筹,财税问题分分钟搞定,专业会计,一对一贴心服务,上海代理记账,服务好,价格优,帮您省去税务风险等后顾之忧,成为您贴心的企业发展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