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下纳税人可以实行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
一、根据税法要求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本的;
二、虽设置帐本,但帐目杂乱或是收入凭证、成本材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实的;
三、发生缴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限期办理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越期仍不申报的。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应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直接征收。
机关负责上报,由县级(包括级)以上税务机关核查批准执行。核定征收多多少少都会掺杂些人为的因素在里面,因为没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税务机关可以定多,也可以定少对,纳税人而言很难说是好还是不好。税务机关的征收方式有:

主要用在完全没有账簿的纳税人,一般以个体户居多,但也有少数注册为公司的纳税人,虽说工商执照是企业,但因为完全无账簿,税务机关会当个体管理,一样执行定期定额征收。
征收内容是: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规模、种类、同行业的税负、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核定纳税人每个月固定要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款,不光是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都一并核定。
2、查验征收和查定征收
主要是用在有账簿,但只能清楚核算收入或只能清楚核算成本的纳税人,不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只要有账簿、但税务机关认为其核算成本不准确或核算收入不准确,都采取这种方法。

对增值税这些就直接是用“收入×适用税率”来计算纳税人要交的税。
查定征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觉得账簿成本体现真实的纳税人,计算方法和查验征收相似。只是用“成本÷成本利润率”核定纳税人的收入后计算相应税款。
3、查帐征收
主要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觉得账簿上能确切体现收入、成本的纳税人,无论是个体还是企业都一样,税务机关按照账簿上反映的数据,按“应纳税额金额×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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